复旦大学家庭发展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性质与宗旨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复旦大学家庭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中心由复旦大学从事家庭、性别与婚姻相关方面研究的专业人员发起设立。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与家庭相关的研究;
其宗旨是:研究婚姻和家庭的现状、变迁以及与家庭相关的议题,做出一定的理论贡献,推进相关学科发展,促进社会发展,为公共政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第二章任务与原则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
1、开展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实证研究,促进相关理论的发展;
2、加强与海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开展国际学术合作;
3、加强与社会机构、团体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产学研的一体化发展;
4、加强课程合作教学,推进学科理论发展;
5、搭建人才培养平台,培训专业研究人员;
6、为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政策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第四条:中心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1、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努力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氛围;
3、坚持以研究我国家庭发展中待解决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中心,以应用研究为主,同时兼顾基础理论及发展研究。
第三章组织人员和机构管理
第五条:中心常设主任1~2名,副主任2名,研究人员若干。
第六条:中心成员应为从事婚姻家庭相关方面研究人员和与家庭相关的行业专家人士;研究人员应在家庭研究方面有一定成就和热情,积极参与中心研究项目,中心亦为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凡承认本中心章程,具备以下条件并经中心全体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中心研究人员。
第八条:中心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术委员和研究员有如下权利:
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中心举办的学术及其他活动;
3.得到中心在学术研究和实验方面所给予的指导、帮助和资助;
4.对中心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在项目协议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中心研究项目资料。
学术委员和研究员有如下义务:
1.遵守中心章程;
2.执行中心的决议;
3.完成中心下达任务。
对于触犯法律和严重违犯本会章程者,经中心全体会议决定,可取消其研究人员资格。
第九条:中心工作需经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会议主要职责:
1、研究和制订中心的学术活动方针及科研计划;
2、听取和审议中心的学术活动报告;
5、决定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研究人员聘任。
6、修改中心章程。
第五章经费
第十条:中心的经费自筹。
第十一条:中心的财务由中心指定人员管理,并接受中心成员监督。